政經孫老師

【自由的定義,或自由與危險】普通民眾對「自由」的理解來自於大眾媒體的洗腦,而大眾媒體對自由的理解,來自於用一種粗鄙簡單的方法理解洛克(John Locke)對於自由的解釋。

在《政府論》當中,洛克將政府的目的定義為保護生命、財產和自由。自由在洛克的語境裡其實是指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因此準確地說,洛克是在定義權利,而不是自由。所謂的權利,來自於服從性的第二社會契約(pactum subjectionis)所約定的那些人們可以享受的好處,例如自由發表言論、自由出賣勞動、自由購物、自由積累財富等等。

但是,洛克所說的自由權利,僅僅存在於現代的政府和國家內部,它是一種範圍非常狹小的、特定歷史階段的人工權利。在社會契約訂立之前或廢除之後,它並不存在,在契約之外的世界,它也不存在。因此,洛克從來沒有說清楚甚麼是自由,實際上他也並不關心這個問題。

真正的自由,具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人最基本的存在狀態,其次是指面對這種狀態時人的選擇。就存在狀態而言,原始的、野生的生命本身就呈現出一種自由狀態。那種既無保護也無限制的叢林法則,就是最基本的自由定義。

譬如,你在荒野或者叢林之中可以對周圍任何人或物體做你想做的任何事,不用承擔任何道德上的後果。同樣,周圍的任何人或動物也可以對你做任何他想做的事而無需承擔道德後果。也就是說,蠻荒的自然環境就意味著絕對自由的(你想做什麼都可以),但也代表絕對危險的(別人想對你做什麼都可以)。自由和危險始終是相伴相隨。不理解這一點,就不可能理解自由。

諷刺的是,人類是一種極端厭惡風險的動物,因此人類害怕自由蘊含的危險。這就是為什麼弗洛姆(Erich Fromm)判斷說人是傾向於「逃避自由」而不是擁抱自由,因為擁抱真正的自由並不符合人的心理特性。風險厭惡的心理驅使人們從絕對自由的狀態逃向國家和保姆型政府的庇護之下。洛克所說的自由,正是逃避自由之後產生的所謂「自由權利」。

因此,權利表面起源於社會契約,但根本的來源其實是「逃避自由」。而在人類的龐大群體當中,總有天賦異稟的極少數人,他們克服了心理上的風險厭惡缺陷,敢於直面自由並且接受自由的挑戰,屬於奧德修斯式的人物。

這種人格屬性多見於歷史上的探險家、遠征隊、殖民者等等。他們深知,要想擁抱真正的自由,就必須直面真正的危險。與危險共舞就是與自由共舞。至於說那些擁有「自由權利」的羊群,他們雖然得以安穩而愚蠢地生活下去,但卻永遠失去了真正的自由,生生世世都被圈養在塗滿蜜糖的鐵籠之中。

1 month ago | [YT] | 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