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人權聯盟TCLU & 野火法律事務所

大家知道在我國只要「侮辱公務員本人」以及「侮辱公務員職務」,都會觸犯刑法嗎?
是不是感覺怪怪的,好像不太合理呢~也就是因這神奇規定,時常導致社會上常有民眾只是對公務人員叫罵,就被扣上罪名移送法辦。



講古一下:侮辱公務員罪這條奇葩規定是民國24年制定的,光看背景就知道是偉哉國民政府的威權法條。可現代2024年台灣已經邁入民主近30年,還再抱持「官尊民卑」的老舊思維,根本笑掉民主大牙。
畢竟這塊土地不是中國,老百姓根本不該臣服於政府之下,因此,法務部很堅持的國家威信可說被徹底打臉。也更不可能因為本罪廢除,就發生路上人人罵幹的情景。

因此,有許多民眾與法官認為這樣的規定侵害到人民的言論自由,而聲請憲法法庭解釋,畢竟公務員本該是人民公僕,怎麼會一副不容侵犯呢!?


終於在今天5月24日,憲法法庭認定這個規定大有問題!

首先,我們給大法官拍手歡呼,『侮辱公務員職務部分-違憲!』
舉例來說,看不慣某個政府官員的執政太爛(例如:大阪處這些人…是一群垃圾的老油條 講難聽一點叫作黨國餘孽),百姓就算使用刻薄粗俗的言論去批評,還是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作用,我們根本沒辦法想像這些評論要怎麼對公務員職務產生危害呢?說不定還能督促官員深切反省,增進國家進步。

因此,大法官認為這種處罰完全違背憲法保障!馬上失去效力。
所以,歡迎大家更踴躍責罵政府、監督政府,這是一種民主的展現!

但是!大法官卻事情只做半套,竟然認定『公然侮辱公務員本人部分-合憲』
真是勇氣不足、膽小大法官!



大法官還是有說了一些有道理的話:強調侮辱公務員罪不是用來保障公務員個人的名譽,公務員你個人名譽受損請走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大法官也說「公職威嚴」不是侮辱公務員罪保障的範圍,很好!

可惜的是大法官認為,如果「公然侮辱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還是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不過要怎麼「公然侮辱到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大法官完全沒有明確說明!說穿了,大法官似乎是認為「公務員被罵到很煩躁」仍然會影響職務運作,那前面說的不保障個人名譽,難道是精神錯亂嗎?
很可惜,大法官不清不楚的解釋,仍可能導致民眾叫罵後,就被移送法辦。


做出這種判決,不僅無法改善民眾勇於發表言論的精神,更遺憾的是大法官淪於玩文字遊戲,在法律的規定之外要求增加更多判斷標準,反而加重法院的負擔。

繼上次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的判決,我們的許宗力院長又再次增加法院審理案件上的負擔,完全沒顧慮到司法人員過勞的問題!


我說,宗力你何不快點下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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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ear ago | [YT]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