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個執業小律師,平常除了努力辦案吸收更多實務經驗外,同時也不忘關注古今中外的歷史與時事,因此對於台灣的司法實務以及社會現象,多少有著一定的感悟,對時事議題,也有一點兒見解,以上我會藉著輕鬆的文字與有趣的表達來與大家分享那些生硬的議題與難啃的歷史。我的youtube頻道 👉youtube.com/channel/UCq5USzDWrhRitmRbBTyifNg晴河法律事務所臉書 👉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90485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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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9月20日,咱們台灣憲法法庭就殺人到底償不償命,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先把大意摘要如下,下一期影片咱們再來聊聊這個主題: 1. 可否處死刑? A:可以。但限於個案犯罪最嚴重之情形,並經過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2. 何謂個案犯罪最嚴重之情形? A:包含直接故意(存心讓人死亡)、概括故意、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而不包含未必故意(對於讓人死亡抱持一種隨便,有沒有死亡都不在乎的態度)。並審酌犯罪動機及目的等,並進一步衡量是否具有教化可能。 3. 何謂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1) 偵查中強制辯護,確保被告得受律師協助 (2) 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並行言詞辯論程序 (3) 科處死刑,應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 4. 關於精神疾病? (1) 犯罪行為時有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者,不得處死刑 (2) 審判時因精神障礙致自我辯護能力不足時,不得處死刑 (3) 執行時因精神障礙致對於刑罰的意義無法理解時,不得執行死刑 5. 就死刑犯37人? 如違反上開程序要求,例如第三審如未強制辯護、行言詞辯論程序,或未全體法官一致決時,得提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歡迎追蹤我們事務所FB的粉絲專頁!!我們所內律師會不定期在粉專發布法律議題或法律小知識喔~~~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90485017119
11 months ago (edited) | [YT]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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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9月20日,咱們台灣憲法法庭就殺人到底償不償命,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先把大意摘要如下,下一期影片咱們再來聊聊這個主題:
1. 可否處死刑?
A:可以。但限於個案犯罪最嚴重之情形,並經過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2. 何謂個案犯罪最嚴重之情形?
A:包含直接故意(存心讓人死亡)、概括故意、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而不包含未必故意(對於讓人死亡抱持一種隨便,有沒有死亡都不在乎的態度)。並審酌犯罪動機及目的等,並進一步衡量是否具有教化可能。
3. 何謂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1) 偵查中強制辯護,確保被告得受律師協助
(2) 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並行言詞辯論程序
(3) 科處死刑,應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
4. 關於精神疾病?
(1) 犯罪行為時有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者,不得處死刑
(2) 審判時因精神障礙致自我辯護能力不足時,不得處死刑
(3) 執行時因精神障礙致對於刑罰的意義無法理解時,不得執行死刑
5. 就死刑犯37人?
如違反上開程序要求,例如第三審如未強制辯護、行言詞辯論程序,或未全體法官一致決時,得提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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